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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课程考核内容
第一章 农业基本法律制度
识 记
1、 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一、 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二、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三、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四、 “科教兴农”的原则。
五、 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包括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深刻理解
1、 农业法的调整范围
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即“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3、 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和特点
主要职能(1)、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
特点:(1)、行业协会是非经营性的社团组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要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它的主要职能是协调与自律,解决行业发展与保护行业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不应当按照社团法人进行登记。(2)、协会是以某种农产品为纽带组织的,不是综合性的。(3)、协会一定要依法成立。(4)、协会一定是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依法成立的,它不是也不应当是官办的。
4、 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
一是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法律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二是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法律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三是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这就使党的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保证,而且不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四是法律具有稳定性,党和国家的政策表现为法律,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
5、 农业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流通的基本规定和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的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法》做了相应规定:(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2)、发展优质农产品(3)、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
农产品市场体系流通:(1)建立的目标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农产品市场体系(2)农产品流通形式和营销主体的多元化(3)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4)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和进口损害救济制度。
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1)加强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2)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3)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4)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5)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了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扶持措施(6)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7)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采取措施保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的合理比价(8)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9)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
6、 农业法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主要制度
(1)《农业法》第93条的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
(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
(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
(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7、农业法关于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1)建立农业资源区划和监测制度
(2)保护耕地质量
(3)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化土地《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
(4)保护森林资源《森林法》
(5)保护草原资源《草原法》
(6)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法》
(7)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
(8)保护农业环境
第二章 农业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识 记
1、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2)生产经营自主权(3)产品处置权(4)收益权(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